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即征即退税款需征收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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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纳税人应提供 主表、份数《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及《计算机软件...
并需单独进行核算。这项政策明确指出,这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可以视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减除。这意味着,尽管软件企业获得了这部分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资金被视为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而言,企业必须确保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符...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可以被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税款不被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而言,即征即...
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回的税款在会计处理上有特定的规则。首先,应确认收到退回税款的收入。此收入属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其次,根据税法规定,即征即退的税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而不是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因此,在会计分录中,应将收到的税款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同时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