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选 BC
    (1)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90000,漏记,所以要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90000*17%=15600;消费税=90000*30%=27000
    (2)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的,起进项税不能抵扣,三月份进行了抵扣,所以要进项转出
    增值税进项转出=5100
    (3)企业自产的货物赠送是视同销售的行为,需要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销售价格按照近期纳税人同类货物价格
    增值税=315.9*40/(1+17%)*17%=1836;消费税=315.9*40/(1+17%)*30%=3240
    (4)运费按照发生额的7%计算抵扣,而3月份按照17%进行了抵扣,所以要转回
    进项转出=5000*(17%-7%)=500
    补缴增值税=15600+5100+1836+500=22736
    补缴消费税=27000+3240=30240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 因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样,都是含消费税金额的销售额,如果在计算增值税时再把消费税加进去的话,就重复计算了,反而得到错误结论。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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