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选 BC
(1)销售化妆品取得收入90000,漏记,所以要补缴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90000*17%=15600;消费税=90000*30%=27000
(2)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损失的,起进项税不能抵扣,三月份进行了抵扣,所以要进项转出
增值税进项转出=5100
(3)企业自产的货物赠送是视同销售的行为,需要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销售价格按照近期纳税人同类货物价格
增值税=315.9*40/(1+17%)*17%=1836;消费税=315.9*40/(1+17%)*30%=3240
(4)运费按照发生额的7%计算抵扣,而3月份按照17%进行了抵扣,所以要转回
进项转出=5000*(17%-7%)=500
补缴增值税=15600+5100+1836+500=22736
补缴消费税=27000+3240=30240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 因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一样,都是含消费税金额的销售额,如果在计算增值税时再把消费税加进去的话,就重复计算了,反而得到错误结论。SO...
分析如下: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因化妆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征收消费税;生产销售 化妆品 应纳税额=销售额 x 比例税率 暂按你题目中的...
化妆品:关税=150X40%=60(万元)消费税=(150+60)/(1-30%)x30%=90(万元)增值税=(150+60+90)x17%=51(万元)机器设备:关税=40x20%=8(万元)增值税=(40+8)x17%=8.16(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关税=60+8=68(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90(万元)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51+...
所以题目中的计税基础都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300,其中包含了消费税的90,但是不包括增值税的300*17%组成计税价格=250×(1+40%)÷(1-30%)=500(万元),当月应抵扣的消费税额=500×30%×60%=90(万元),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60+58.5÷(1+17%)]×30%-90=33(万元)...
物料完税价格150万,关税60万,合计210万,组成计税价格是300万。其差额就是90万,也就是说300万其实就已经包含消费税。从数学角度看公式:(150+150*40%)/(1-30%)=300 也可以你除了(1-30%)也是说明求组成计税价格就是包含对应的消费税。
1.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关税:(120+10+2+18)×20%=30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2+18+30)÷(1-30%)=257.14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交纳消费税:257.14×30%=77.14万元 进口散装化妆品应缴纳增值税:(120+10+2+18+30+77.14)×17%=4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