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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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异地税务大厅或者异地电子税务局填表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建筑服务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异地税务大厅或者异地电子税务局填表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
一、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二、建筑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采取以下预缴方式:如果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
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需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如果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则扣...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办税中心,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按照合同信息进行填写并提交。2、在待办事项中生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手动选择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3、签一个银行、税局、公司的三方,选择所在地的报验户。点击增值税预缴申报,进行税费申报及缴纳,核对信息并进行扣款。4、在办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