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不缴增值税?

纳税人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不缴增值税?
  • 以物易物:所得税与增值税规定相同,交易双方都要确认收入。但实际上都未产生税款。以物易物是双方不以货币结算,以价格相等的货物交换,应分解为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两项业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要确认销售收入。《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规定,以物易物收货单位可以“凭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被税务机关进行计税价格调整,那么,货物价值相等,销售税额与进项税相同,增值税为0;同样,在计算所得税时,销售收入与购货成本相同,也不产生所得税款。
  • 不可以,要缴纳
    .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物易物属于视同销售的征税范围,当然要缴纳增值税,不过你购进易物的进项税如果符合规定,也可以抵扣。
  •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但在抵扣进项税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

  • 不对!以物易物的的交易,双方均需要给购买方开票。不论开具专票、还是开具普票。

  •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双方都应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双方仍然应该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

  • 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该按新货物的同期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行税额;采取还...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以物易物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如果换出是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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