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有什么具体规定?最好是国家的规定
  •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含国有股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有偿让度企业固定资产或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资产处置可以是企业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股权)。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淮北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筹)(以下简称国资办(筹)是淮北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查、批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协调资产处置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 资产处置各方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出让人是被转让企业的出资人或法定投资主体,其中:
    股份制企业出让人,是国有股权的持有者。
    非股份制企业的出让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授权企业。
    第七条 资产受让人,可以是法人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 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拍卖行、产权交易中心等市场中介机构。资产处置活动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方式、程序

    第九条 资产处置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价转让;
    2、招标转让;
    3、协议转让;
    4、其它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由资产出让人报市国资办(筹)审批。
    申报时需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预案、职代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处置预案应标明拟处置资产的数量、分布、价值、拟处置方式、拟处置价格、购买意向等有关内容。
    2、市国资办(筹)研究审核。市国资办(筹)组织人员,通过实地调查与调阅有关材料,对资产处置预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论证审批。
    3、公开处置。资产出让人向经市国资办(筹)认定的具有主体资格的资产处置中介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中介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市国资办(筹)组织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资产处置底价;中介机构安排有意向的交易各方进行洽谈或组织公开竞价、招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促成双方成交。
    竞价、招标公告发布后无人参加竞价、招标,或者中投方弃标而无人替补中投,资产出让人可要求中介机构依法重新组织竞价、招标或进行协议转让。交易底价仍由市国资办(筹)组织的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确定。
    4、结算鉴证。资产处置原则上采取受让人出资购买的方式,交易资金划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处置资金专户,按市政府规定的用途进行管理和使用;交易双方持《资产处置合同》和中介机构证明及其他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企业资产,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价款。在取得有较高资信的第三方担保并经出让方同意的,可分期付款,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且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转让价的30%。余款部分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仍未付清价款的,出让人有权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交易双方均可享受市政府关于资产交易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内部职工转让资产,按市政府专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每一项资产处置工作成立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负责确定资产处置底价。资产处置价格工作小组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五人)以上的单数。
  •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2016年7月1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财政部共同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进行了具体要求。
  • 法律主观: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为制作处置报告,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法律分析: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如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

  •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一、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最新规定是什么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

  •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法律依据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

  • 国有资产处置一般程序为: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通过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组织实施产权交易,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资产拍卖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都按以上程序进行。在“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阶段,才会选择进行拍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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