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企业之间频繁开票会被税局关注吗?

俩企业之间频繁开票会被税局关注吗?
  • 会的,现在金税三期功能强大,它会对比你们以前的开票记录,如果一直都是这样开票,是因为你们确实有大量的业务往来可能就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是突然这样的,那么就会被监控。
  • 如果是正常真实的业务往来不用担心,即便税务局稽查拿出往来业务凭证即可。但如果两家企业只为了避税虚开发票问题就很大了,现在都是电子系统,每一次开票都能查到,特别如过两家企业都属于你的话,那问题就更大了,税务局肯定会察觉到的。
    开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都属于虚开发票,这样是不合法的,建议你不要这样操作,严重的话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作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税务机关通过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和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这些信息对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三、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四、刑事处罚
    (一)《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或者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并处罚金。
  • 酒店多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如果被税局查处,视情节轻重会被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的。

  • 若是2个公司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实际业务,则不得互相开票。只要是真实业务、正常交易、价格公允,则是允许的。当然个人建议你尽量避开关联交易,毕竟关联交易带有一定的税务风险。2.公司经常向自然人股东无偿借款,没有利息有税务风险吗?有一定的税务风险,由于公司跟股东之间属于关联方,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

  • 多开发票的这种做法已经导致开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如果经常如此,导致开票金额过大,很可能引起关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后果严重。如果购买方要求发票金额多开一点或要求开具名称与实际不符,销售方应勇于拒绝,并将相关风险告知购买方。《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

  • 实务中,确实有购买方要求销货方将发票多开一点的情形,比如一些单位员工为了凑足报销费用,让店家多开一些金额的发票,店家出于维护客户关系而允许多开一些金额,但是这种做法已经导致开票与实际业务不符,如果经常如此,导致开票金额过大,很可能引起关注,被税局认定为虚开发票,后果严重。如果购买方要求发...

  • 一定要保证您的业务真实性,在被稽查的时候,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若发生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果无法补开发票,那么就要提供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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