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的增值税是否同时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及《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该研究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适用税率分别为7%、3%、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与三税同时缴纳。
因此,凡被国税机关查补增值税的也应向地税机关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是,相当一部分红领巾税人被查补增值税后,往往忽视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果又被地税机关处罚。在此,地税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在缴纳国税机关查补的增值税时,不要忘记到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此,纳税检查后,补缴上年的增值税时,应当同时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需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国家对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费)。
要补的,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依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来计算得出的,其中一种税少缴补交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就要跟着相应增加补交。
你公司查补增值税并已缴纳,按规定还需要补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未补交,纳税风险自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