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税法下开办费如何处理

新所得税税法下开办费如何处理
  •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 企业在新税法下处理开办费时,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更改。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依据上述规定处理。两种处理方法...

  • 1. 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次性扣除和分摊扣除。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新税法下,开(筹)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3. 企业有权在开始经营的那一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4. 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

  •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在计算所得税时,从发生月份的次月开始摊销。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对于开办费,尽管没有具体规定,由于其属于长期待摊性质,因此按照3年或更长年限摊销是合法的。

  • 新税法对开办费用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指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第九条对开(筹)办费的处理规定:开(筹)办费未被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中的长期待摊费用处理规定处理。但一旦选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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