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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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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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照上述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办理税款退库。已向处置不动产的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公告中的抵债不动产与抵债资产特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与抵债资产仅限于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资产。公告所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涵盖了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最后...
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范围:1、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责:1、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接管、破产;2、商业银行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公告,编号为2022年第31号,旨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债权,以防范金融风险。公告明确了相关税收政策调整如下: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以选择扣除取得时的作价作为9%税率的销售额,但抵债不动产作价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
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 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如 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银行、 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村镇银行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对不良金融资产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不良债权管理。(一)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不良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相关管理资料,包括对纸质文件和相应电子信息的管理和更新。(二)密切监控主债权诉讼时效、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