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 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

      简而言之,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对于不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货物移送不用于销售的,不需做账。但若货物是用于销售情形的,送出方需向送入方开具发票,为便于记录增值税计缴情况,企业应做会计分录。因该货物移送属于企业内部流转,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

      如前所述,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送出方的视同销售情形,应向接收方开具普通发票。

      企业需作如下分录:

      货物作调库处理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库存商品——XX机构(送出方)

      凭开出发票的记账联

      借: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凭开出发票的客户联确定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并将金额结转到货物成本中。

      借:库存商品——XX机构(接收方)

        贷:其他应收款——XX机构(接收方)。

      注:此处金额为视同销售应计缴的增值税。

      此时,货物的成本将增加,增加额为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

      (二)统一核算且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

      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在同一县(市)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由于总分机构为一个会计主体,货物移送仅涉及存放位置的改变。若货物为固定资产,不需做账务处理;若货物为存货,则借记“库存商品——接收方”,贷记“库存商品——发出方”。另外,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比如,A公司下设A1、A2两个分支机构,A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统一核算。A和A1设在同一个县,A2设在另一个县。A负责生产产品,A1、A2负责销售。A将生产的货物移送给A1时,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A将货物移送给A2用于销售时,需要视同销售。A将外购的固定资产(如电脑)移送给A1、A2使用,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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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此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 若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货物移送时,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若未发生上述行为,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 当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时,总机构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分支机构收到货物时...

  • 总分机构移送固定资产是否缴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

  •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 。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 。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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