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应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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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根据相关税法条例,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并按此时间(合同约定的收款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存在差异。这需要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具体分析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若无书面合同或无收款日期约定,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
对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期时间分批确认收入。
不对的,税法上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的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没有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从您所说的来看,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上面是有约定的收款日期,所以每收到一笔款项,那么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