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货的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 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贷:财务费用 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贷:财务费用 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贷:财务费用 1772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单位:元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B=6.1%A 本金收现C=D-B 总收现D销售日 80 000 0 0 0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总 额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单位:元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C=(B/1.17)×17% 本金收现D=E-B 总收现(含税)E销售日 93 600 0 0 0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贷:长期应收款 34534财务费用 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借:银行存款 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贷:长期应收款 34533财务费用 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借:银行存款 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贷:长期应收款 34534财务费用 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 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 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 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 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 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 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 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 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涉及两种主要方式,分别是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和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依据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如果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则在销售成立时确认销售收入,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1、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企业结转发出商品的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或库存商品科目)2、企业每期实际收到金额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以分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两种情况来分析解决。 第一,普通的分期收款销售,也就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 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建议按以前的准则处理,分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