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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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 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 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 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 境内,均为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 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 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转让 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 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许可各种特许权在 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从 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 在 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 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 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 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在 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 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 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 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 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 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修正)

     

      第一条 在 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 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 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 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 境内无住所而在 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 境内有住所而在 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 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 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百度有啊,但是要说明一个是,自今年3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已调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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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时,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800)乘以20%;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时,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乘以(1-20%)乘以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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