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免税政策
-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
一、法定免缴情况 1. 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等农业生产用途的,可免缴土地税。2. 土地在特定时间内用于灾后重建或恢复生产,相关政策允许减免土地税。3. 某些特定地区或特定项目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二、详细解释 对于农业生产用途的土地,各国税法普遍给予免税优惠,这是为了鼓励农业发展。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所使用的土地在日常运营中不需承担土地使用税,为国家公共事业服务的单位在财政经费支持下同样享有免税政策。宗教场所、公园、名胜古迹作为公共空间,其自用土地也免缴土地使用税。
答案:以下情况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免税范围 1. 国家机关、军队、宗教寺庙等用地。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3. 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用地。4.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详细解释:一、关于国家机关等用地 国家机关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