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环评的老企业是责令整改还是直接关停

没有环评的老企业是责令整改还是直接关停
  • 通常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会考虑予以关停。
    根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网-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首先要看这个老企业是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要看该企业是被列入整改类还是淘汰类企业,环保局查处后有分类的。如果是整改型的企业,那就补办环评手续并且要进行整改。如果企业是属于淘汰型的,那就直接关停。
  • 当前我国环保执法以“块”为主,地方环保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上级环保部门只是负责业务指导,个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环保一刀切”关停搬迁整治已经不亚于当年的“一拆到底”的“以拆违促拆迁”强制措施手段,完全不考虑企业存在的历史因素等情况,所有过错全部归于企业自己来买单,可是,在 企业开始创办之初也是通过各部门同意并认可的,但在各部门审批时执行的时候基本都是按照本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建设项目审批方面大多没有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因此,依法审批环评文件重污染项目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

    一、案情回顾位于黑龙江上鹤岗市某县王先生煤矿企业在2003年4月,根据县政府大招商引资的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招商项目协议并承诺同意,由企业出资建设添加设备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照,缴纳各种税费,取得采矿权。 2002年6月被确定为重点发展龙头企业,2006年和2010年两次被确定为县域经济观摩点。 2016年8月10日政府以未取得环评手续为由,口头通知对企业行政处罚,在没有下达任何书面材料文件前提之下,又对企业实施强制关停,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多次协商补偿未果。

    二、律师分析本案中,王先生煤矿企业系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招商引资而来,当时承诺并同意企业投产建设并一直允许企业存在这么多年,企业取得相关的合法手续之前,行政监督部门并未告知必须以取得环评手续未前提条件,如今,环保关停整治对企业来说是致命的打击,这一切难道都要企业自己买单吗 ?

    三、办案总结本案中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实体违法,遵守法律程序正当原则,对企业关停符合法定程序和步骤:1、程序违法主要表现两种,一种是方式违法。方式违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有缺陷。作出行政行为有口头、书面方式。当法律对行为方式有明确要求时,行政行为未按法定方式进行则属于违法。如,公司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口头允许公司开张营业,就不符合法定方式,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该批准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种是步骤违法;所谓步骤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步骤进行其中表现为:法定步骤省略。如,行政处罚未经告知,直接下达并申请法院执行,该行政行为必然无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某些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处罚的事由与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行使权利。如果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举行听证,属于违反程序法规定。2. 其次,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虽然手续有一点缺失,但是不是必然导致关停的结果因素,企业多年来也正常经营,没有受到处罚,但是因政策调规就将企业纳入了需要关停的范围。对于此类案件,企业主认为很不公平,认为自身没有瑕疵,虽然说配合国家环保工作,但是这其中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应当给予行政补偿。我们在理这类环保关停案件,往往也是找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程序错误和实体错误,环保关停依据就是环保法中未取得环评文件关停企业,但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法条规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行为企业被关停,导致许可证被撤销或吊销的给企业造成的停产损失要给予补偿。
    以没有环评文件为由关停处罚怎么办
  • 当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我们国家近几年大力推行环境整治,成立多个督察组到各地进行严格的环保督查。面对中央环保督查压力,各地方政府就容易犯一刀切的错误。落在我们企业主身上,主要为一刀切式的执法被关停。此时就需要我们沉着冷静地理性面对,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以期将损失降到最低。

    如今征收拆迁形式叫法多种多样,征收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只为节省财务支出成本,就以散乱污取缔、环保关停为名实施强拆行为,为的是压低补偿款甚至逃避对企业的补偿,将所有损失和风险都转移到企业身上。
    这样的环保整治对 经济发展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这并不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因为政府的职权行为,企业被迫停产停业,最终把企业拖垮,给广大企业主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全国范围内因环保整治风暴,所有企业都被纳入调查范围,只要是发现企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就被认定属于违法经营企业,随后行政相关部门下发责令限期关停通知,在此期间并不给企业整改的机会,全部一刀切式对企业实施关停并要求拆除部分建筑、设备。
    举例说明:我们团队在江苏办理一个食品加工企业被环保关停案件,企业从1997年就开始经营至今,并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只是因为当时没有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不符合环保要求,相关行政部门就对企业前期采取强制断水、电,逼迫企业停产经营,给该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政府不管企业死活,达到关停目的就完成任务,补偿问题根本不愿与企业方谈。
    由前述案件可知,环评手续至关重要。那么何为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办理环评的手续又包括哪些呢?
    1、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制度。而一个项目建成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进行评估、预测的电子或者纸质的文字或者图表资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表现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
    2. 从程序来讲,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主要包括?
    (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自身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大小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
    (2)建设单位将编制好的环评文件,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及时报送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又行政机关出具批准或者不批准项目开工建设的书面材料,即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这里需注意,国家仅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批管理,而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只实行备案管理。
    (3)行政审批期限,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人材料时开始,至审批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行政决定时止,法律允许的最长期限,一般以日来计算。如:环境报告书审批期限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期限30日。
    另外,我们还需知晓哪些敏感区域是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设立建设项目实施生产活动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等。
    (2)基本农田保护区、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封闭或半封闭海域等。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主要功能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除了知晓前述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手续外,我们在面临被环保关停时,还需注意:
    首先,对无污染的企业是否就不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问题,一个项目需不需要办理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即便是没有污染,但是企业被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要环评的,就是要进行环评,没有环评就认定你的企业补符合环保要求被关停。
    其次,反过来讲,就算企业的生产经营对环境基本上影响很小,虽不需要进行环评,也是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在网上备案。因为环保标准无上限,地方制定的政策可能对环保标准要求高于法律法规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可能今年的环保达标,明年又不达标了。
    现实中政府相关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有可能就算企业环保设施达标,环保手续都齐全,也有可能会面临被关停的风险,实物操作中,这与以往我们办理的案件“以拆违促拆迁”性质相同。所以说企业建厂之初就要合法合规,以免的在遇到拆迁或者关停争取补偿方面被政府抓住把柄。
    最后,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企业自身并未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但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造成的,却被强行扣上环保关停大帽子,我认为,首先需要对相关行政部门的错误执法行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找出对方违法之处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正常生产。 若不能让企业继续生产,那么,造成损失给予企业进行安置补偿。
    总之,需要提醒广大企业主们,当你的企业遭遇关停、拆迁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企业一旦被关停,后期恢复生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要抱有幻想,企业从关停那一刻起,就已经产生可见的损失了,所以,要积极采取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不要放弃原本可以争取到的利益,最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通常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会考虑予以关停。
    根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参考资料来源: 人大网-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一般整改,不符合的话让停产
  • 2016年还能办理环境现状评估报告,以后就是罚款,恢复现状
  • 通常会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会考虑予以关停。根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

  • 法律分析:如果没有环评手续,环保局的执法部门,市里面叫做环境监察支队,县里面叫做环境监察大队。执法部门是有权利责令停产的。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九条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

  • 我国有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对于无环评的企业是有权利责令停产的。新的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

  • 根据新环保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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