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亏损弥补的问题

税法亏损弥补的问题
  •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的将两种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从国际上看,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基本方式中的一种,很少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用的。据了解,全世界开征企业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中,仅有美国、法国、加拿大、荷兰、关岛、文莱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等7个国家(地区)采用混合结转的方式。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计划成本方式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税法中将其固定下来,则有利于统一各类企业在所得税亏损弥补上的处理,有利于保证税制的确定性。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初创时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即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

    亏损抵补。即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 从而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它包括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向后结转, 指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这种办法被较多国家采用, 如韩国为 3- 4 年, 菲律宾为6 年, 美国为 7 年, 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 我国也有连续抵补五年的规定。向前结转, 指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时可退还前几年所得已缴的赋税来补偿其亏损。采用国家较少, 美国实施该政策, 并把结转弥补时间定为 3 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税法允许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弥补 1 年。
  • 所得税核算中,企业亏损弥补的规定

  •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弥补的亏损必须是纳税人自身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能是关联企业或他人的亏损。其次,弥补的亏损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超过期限的亏损将无法弥补。此外,税法还可能对弥补亏损的金额或比例进行限制,纳税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三、弥补亏损的程序与操...

  • 法律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亏损企业连续弥补亏损的最长期限是五年。2、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 二、境外亏损弥补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

  •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境内盈利不可抵减境外亏损,但境外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例如,某企业2009年境内盈利150万元,境外亏损100万元,2010年境内亏损50万元,境外应税所得100万元,境外所得在弥补境内亏损后剩余部分按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境外亏损弥补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同一国家的分支机构亏损...

  •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问题九、企业因技术开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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