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企业按规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企业按规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6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发出公告,有如下4种情况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按照《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照改制重组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确定;经批准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为作价入股时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按购房发票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按照改制重组前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本次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金额,购买年度是指购房发票所载日期的当年。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一)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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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

  •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需要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计算印花税。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2-0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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