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研发时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要计入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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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为了研发新产品则不需要,其领用的原材料可和正常材料一样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但如果企业是受托研发项目收取对方技术服务费的,或企业该项目研发的目的是用于技术转让或收取技术服务费的,则又要看您所在地区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如果在营改增范围内的地区,则同样不需要转出。如果不是,则研发领用原材料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作转出。 - 不需要,这个进项可以抵扣。新增值税法有规定,你百度看下,只规定几种不可抵扣的项目,不包括研发支出。
- 自用原材料增值税要计入成本的,冲销原来的进项税额,分录应为借: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该属于哪个写哪个明细)贷: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不进成本,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时,领用原材料进项税要做转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
一楼说的是正确的.研究阶段支出要费用化,相当于原材料的自用,因此要转出进项税;而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条件可资本化,因此也要转出进项税,相当于用于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补充的问题也需要转出进项税,因为企业当初购原材料是初衷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否则进项税就应计入原材料价格),但后来改变了用途(自用),所...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金-认证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
如果无形资产是自用就不用转出,如果是用来销售就要转出,可以理解为不产生销项税税额,就不用转出。附注:一、“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
不能以资产评估价值来调整无形资产账面值,即使自开发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很低甚至没有价值,评估价值很高,而且评估结果也是公允、合理的,也不能因此调整账面价值。而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如果能合理确信无形资产研发成功,并合理归集了相关费用,则可以在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后将此类费用作为无形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