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跟资管产品成立的时间有关吗
- 请参考如下文件:
近日,财政部官网披露《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该通知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
主要为内容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同时,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下称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资管产品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适用于契约制资管产品,不适用于合伙制、公司制资管...
《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行为,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称,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
根据财税〔2017〕5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使用而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对受托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等)提...
二、利息类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对于利息类资管产品而言,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的一种,因此也需要缴纳增值税。这种税收政策有助于平衡金融市场上的利益关系,防止市场过度投机。三、部分债权类资管产品也涉及增值税的收取。在债权类资管产品中,如一些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