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物抵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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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物抵扣欠款,债务方的应视同销售来做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债权方的视同购进 即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 以货物抵付应收账款的相关会计分录如下:1、债务方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2、债权方视同购进进行账务处理:借记库存商品以及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账款。以物抵债的账务处理范例:假设A公司欠B公司1500元,A公司先用1000元货物抵消这笔借款。后来A公司又补给B公司510元的货物,B公司为了平账,补给A公司10元钱(假设收到 ,税率为17%)。请问,B公司如何做账?答:B公司收到A公司1000元货物时:借:库存商品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3贷:应收账款1000B公司收到A公司510元货物,又付给A公司10元钱时:借:库存商品435.9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4.1贷:应收账款500库存现金10。拓展资料:以物抵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以被执行财产折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借款人无金钱清偿债务,却有财务愿意抵债。贷款人也同意的。以物抵债戒立,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自愿以物抵债。我们这里讨论强制以物抵债。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302条的规定精神和强制以物抵债的特点,执行法院实施强制以物抵债措施,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执行人无支付金钱能力。被执行人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应当直接执行其现金或者存款,使之符合金钱给付的基本要求。但是,被执行人没有现金或者存款可供执行,其财产差无法通过变价程序取得价款清偿债务,这时,强制以物抵债也就有其必要。(2)被执行财产无法拍卖、变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先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只有在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变卖不成后。才可以慢制抵债。而直接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给债权人抵债。(3)申请执行人同意。强制以物抵债中的强制是对被执行人而言的。被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申请执行人不存在强制问题。在金钱给付的民间借款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是取得金钱并非财物,当人民法院将金钱给付变更为财物交付时实际上改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因此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4)抵债物价值已经有关部门评估。抵债物价款过高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价款过低不利于被执行人。而执行人民法院不具有专业估价职能和水平。因而,在以物抵债前,抵债物的价款要先经有关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然詹予以抵债。双方当事人如果就价款问题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经评估就予以抵债。但这种抵债往往是自愿抵债,而不是强制抵债。强制以物抵债应当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后将抵债物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借贷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以抵偿部分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