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
- 1.国外公司在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
2.该公司向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公司提供服务,如设计、咨询、培训等。
3.办理程序:
1).填写《非贸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一式两份。随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税务局审核后在《办理表》上敲章(一般三个工作日)。
2).填写《非贸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连同以上盖章的《办理表》复印件,对方提供的该项服务的发票复印件,到税务局办理出证。一般五个工作日后即可拿到《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确认证明》。
3).凭《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确认证明》红色一联及其他所需材料即可办理付汇。 - “在华机构、场所”是涉外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个专业术语。理解你所说的“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还应从法规原文的角度出发,结合实务进行理解。
《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出如下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并在第4条中对第3条所说的“营业代理人”作出详细规定:“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所说的营业代理人,是指具有下列任何一种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经常代表委托人接洽采购业务,并签订购货合同,代为采购商品;(二)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者商品;(三)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
因此,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应符合以上所说《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别要注意:不构成机构场所,不但是未设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程作业场所、提供劳务场所,还不能有具体的营业代理人。否则,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不予免税。
在实务中,外国企业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取得收益并获得免税的,主要是指:(1)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2)从事科学研究、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
实际上,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这种不设有机构场所的业务发生得非常多,主要是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收益予以免税。特别以香港和台湾的企业(属于外国企业),有很多都渗透到了大陆,主要是在沿海省份,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固定的营业代理人,外国企业派个代表,境内境外飞来飞去,没有常期住所,享受非居民税收待遇,提供一些技术、咨询服务,其实有很多是在转移财产的,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 凡在华不构成机构、场所的
敝人愚见:指外国机构或人员来华提供以上所列劳务,但不设有常驻机构的。如外国技术人员来华从事技术服务,外国演出团体来华演出等。 - 最关键的是要去看两国税收安排协定对常设机构的定义
六、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税务证明》的办理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七、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交换信息。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第一款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单位和个人从 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
为帮助您充分理解政策规定,防范涉税风险,现就您在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售付汇证明”)过程中涉及的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基本规定 从2010年12月1日起,凡在我局申请办理售付汇证明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