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号文件内容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号文件内容
  • 财税[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5]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规定:年2月1日——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享受该项政策优惠应注意:1、无偿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年2月1日至12月31日;2、企业...

  • 财务部,全称为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国家的财政工作。财务部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财政政策、预算管理、税收政策、财务管理、债务管理、国库管理、财政监督等。国家税务总局,全称为 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是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正部级直属机构。...

  • 根据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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