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问题求解,课本知识应该不难你们,求解释下,谢谢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是如何体现免税的?假如我是农业生产者 我卖出一批货物物价为10000元 对于收购者来说所体现的是 借:库存商品 8700 应增(进)1300 贷:银行存款10000 这么一说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卖家来说 他是不是只收了8700的钱,剩下1300是留给买家做抵扣的?从而卖家没收到作为销项税额的1300元 所以称之为免征吗?
答:你对买家的帐务理解是正确的;而卖家实际收款不是8,700,是10,000,卖家由于是免税销售,所以实际收到的10000就是其收入,不用交增值税
2.对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抵扣,这么说的话,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就是我有卖免征也有卖征的,从而里边的销项税额不能抵扣免征的进项? 也可以这么说我只卖免征的 也就是说虽然计算了销项税额 但是也不用交增值税
答:假如企业购买A物料用于公司正常生产B产品,而B产品国家规定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那么购买A物料时的进项税就不允许抵扣,必须做进项税转出,计入产品成本;
3.为什么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计入销售额?
答:既然是代收代缴,当然不能计入销售额了,比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就不能计入公司的营业额;
4.对于过期的包装物押金,是先以包装物适用税率先计算出不含税价再并入物品销售额计算还是直接(包押+销售额)/(1+包装物适用税率)*包装物适用税率? 书上是写对于收取一年以上押金,均应换算为不含税价并入销售额征税这样
答:假设包装物押金收取了1170,对于过期包装物押金要视同销售处理,参考以下分录
D:其他应付款 1,170
C: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170
即对于过期包装物押金要缴纳的销项税=押金/1.17×0.17 - 1、免税农产品。销售者收入1万无销项。购进者开收购发票1万,担按13%转入进项
2、免税销售没有销项,进项应转入成本。如果既卖免税又卖应税,应对进项进行划分,免税对应的进项转入成本。
3、因为这个税的纳税人是委托方,你只是代税务机关收税。
4、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并入收入,如果一年未还,再按其税率(一般是17%)还原成不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并纳税。 - 免征税是对销售方来的,对购进方没有影响,照常抵扣。
消费税为价内税,本身是含在销售价内的。并不像增值税一样在价外合算,你销售时,营业收入内含消费税。
包装物押金不退回的时候应该开具销售发票,押金为销售收入加上税金。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应为 押金/(1+包装物适用税率)
上面同志说错了。销售方开10000还是有应该把1300记入销项,免征不代表没有销项,只是不用交增值税而已,我做过一家是免征增值税的,是先征后退的,我不知道农产品是不是也是先征后退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教育服务中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涵盖了对列入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所收取的各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考试报名费。同时,学校食堂提供的伙食费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前提是...
并且是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纳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所得收入可免征增值税。这包括按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学校食堂提供的餐饮服务所获伙食费收入。然而,除此之外的收入并不在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内,如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