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准确提供所需信息。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会商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等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依据。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

      (四)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

      (五)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

      (七)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八)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九)其他涉税信息。第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有产权证件的动产、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第十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撤销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涉嫌骗取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资格以及伪造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医保刷卡等信息。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实施联合惩戒。第十七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代征,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包括多个部门和单位,以确保高效运作和管理。其主要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文稿起草、机关事务管理、税收宣传和信息公开等。人事处负责干部人事制度的实施,涵盖人事管理、编制、公务员管理等职能。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税务文化建设...

  • 通过对高收入者税源分布状况的掌握、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的审核比对,以及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要注重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促使纳税人申报其不同形式的所有来源所得,不断提高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8月,是负责青海省地方税收管理的重要机构。省局机关内设机构共9个,包括办公室、法规处、人教处、计财处、征管处、社保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以及机关党委。此外,省局还设有直属机构6个,包括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东川工业园区分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分局、甘河...

  • 税务机关在加强征管方面的总体考虑包括:根据高收入者的多元所得和复杂税源,确定重点行业和人群,强化日常管理和监控;针对不同所得项目制定针对性政策,如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税审核和限售股政策;通过纳税评估和曝光案例,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优化纳税服务,保障高收入者的合法权益。在税源管理和监控上,...

  • 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1个直属机构(稽查局),5个事业单位(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青海省税务干部学校),1个代管单位(《中税报》驻青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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