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规定

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规定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一条、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第二条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

  • 根据13号公告规定分析,除上述几种重组情形外,其他企业资产的重组,如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等,只要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13号公告统一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并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

  • 需要减除800元或20%费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