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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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 - 嵌入式软件能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为了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此次两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案取决于是否满足特定条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同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且能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二、分析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三、嵌入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发票开具注意事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因此,企业需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如果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政策。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的政策 ...
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政策: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