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亏损股东出资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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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对亏损股东出资的依据是什么? 公司亏损股东可不可以随意撤资的。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抽回出资额的。 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撤资的办法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方式主要有, 股权转让 、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公司解散和 破产清算 。 《公司法》关于弥补亏损事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条: 1、《公司法》规定:“公司的 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司法》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2、《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法》强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新公司法股东出资的规定是什么? 新《公司法》将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现物)出资两种方式。 (一)货币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 公司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 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非货币(现物)出资 对于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我国新《公司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可推出非货币(现物)出资的比例可以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1、实物 对于实物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 公司章程 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可见,我国对于实物出资要求一次全部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 2、 知识产权 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内容包括:“1版权及相关权利 2 商标 3地理标志 4工业设计5 专利 6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8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可见,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涵盖范围必将日益扩大。对于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依法评估作价。 3、 土地使用权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就现行的法律环境下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注意以下四点: ①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②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的使用权,而不能是 集体土地 的使用权; ③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 划拨土地使用权 ; ④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是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所谓的亏损股东的前提也是已经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了,在成为公司的股东以后,只不过是面临的境地是公司连续处于亏损的状态当中,那不论是股东还是平时我们为人做事也不可能有便宜就占,遇到这种困难的时候就想要私自退出,公司亏损的时候可以用公司的法定公积金来弥补,但是股东不可以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