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5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费用化研发费用,税前可加计扣除50%,故本期可扣除金额为800+800*50%=1 200万元。
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按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定义,应为该项资产按税法规定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该项无形资产通过计提累计摊销的方式费用化并加扣50%,所以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无形资产账面金额+无形资产账面金额*50%=1 200+1 200*50%=1 800万元。
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 800万元,账面价值为:1 200万元。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的差异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 800-1 200=600万元,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00*25%=150万元 - 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发生时不是企业合并 既没有影响企业利润,也没有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 首先你要明确,费用没有所谓的计税基础,但对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无形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化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就应该在利润的基础上强行调减50%,注意,实在发生的当期就必须调减,第二年这个费用因为已经在第一年加计扣除了,第二年自然就不用再调减了。注意看题目问的是哪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 计税基础是这样的: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所以,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记入当期损益的,计税基础为零;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扣除了,计税基础也为零。
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200w,形成的应纳税差异为1200-0=1200w。
递延所得税负债(假设所得税率是25%)=1200*25%=300w。
摊销1200/20=60w/年,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60*25=15w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5w,贷:所得税费用15w。 - 递延资产和负债主要是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的计税基础的比较得来,对于费用不需要计税基础。
法律主观:(一)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无形资产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视具体情况区别确定: 1.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 关税 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税法规定:除外购商誉外,无形资产均应在一定期间内摊销 由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研究开发支出在发生的当期依据税法规定已经扣除,因此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在以后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其计税基础为0。。。这句话对。后续计量中计税基础=成本-税法规定可与税前扣除的摊销金额。...
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会计上的摊销额是100%,税法认可的是150%,所以,形成了50%的差异。而这个差异会持续下去,后期不会发生改变,所以是永久性差异,或者叫非暂时性差异。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支出,在形成无形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成本为研究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
首先,对于通过外购方式获得的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应当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来计算。这些支出是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是其计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