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由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稽征处、税务所、税务检查站(组)等派出机构。第三条 凡由本省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独资企业和华侨、外籍、港澳人员有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仍按有关税收法规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 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第五条 本省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由本省各级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相抵触的决定。第六条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对遵守税收法规和协税、护税成绩显著者,税务机关应给予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依照税法履行职责的税务人员、协税、护税人员和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违者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责任。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七条 凡经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发给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的固定工商业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
      属合法经营并经常有应税收入,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发给营业执照或只发给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或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应在按照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第八条 本省纳税人所属跨市、地、县(市、区)、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其总机构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当自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外省设在本省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第九条 下列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应依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一、从事临时经营的;
      二、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
      三、宰杀自养牲畜的;
      四、购买牲畜自用的;
      五、只缴纳奖金税、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
      六、税法规定给予长期免税的。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同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批准文件、企业章程、承包合同、租赁合同、联合或合营协议书,以及其它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第十一条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税务登记证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转让。纳税人要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查验,如遗失税务登记证,应及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申请补发。第十二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者,均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一、纳税人因改变单位名称或改变户名、改变隶属关系、迁移经营地址、改变生产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应税项目等,均应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二、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所有制形式以及拍卖、租赁、承包、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变更营业执照的,应于变更后缴销原税务登记证,重新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停业、解散、破产以及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均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上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必须同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纳税证件。
  • 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如下: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经营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

  •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 一、税收征收与管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依法征收各类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它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还积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二、...

  • 契税征收工作由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此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1954年8月30日的《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对于1997年10月...

  •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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