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在个体工商户较多的城镇,税务机关可设置专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机构。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金融、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第五条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少征税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检举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歇业等情况,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和有关证件。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应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手续前,应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将《税务登记证》置放在营业场所内明显位置,亮证经营,并按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严禁转借、涂改、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临时出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个体工商户出县(市)从事经营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第三章 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应建立总帐和明细帐;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建立简易进销日记帐;少数个体工商户建帐确有困难,要求不设置帐簿的,须经税务机关核准。
      个体工商户启用帐簿,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验印手续。
      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整保存帐册、凭证等纳税资料。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不得将发票带到本县(市)以外填开使用,也不得将省外的发票带到本省填开使用。
      个体工商户在购进商品、委托加工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出款项时,应向收款方取得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合法凭证;在经营业务取得收入时,应如实开具统一发票;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具发票的,不得拒开。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帐证健全,能够自行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后,能够正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的,按国家规定权限经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审核、管理,防止失控。
      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严禁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章 税款征收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税款:
      (一)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品或销售首饰,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消费税的,必须缴纳消费税。
      (三)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其他各税。
  •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款征收管理条例在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经营行为的税收责任。首先,个体工商户根据其经营范围需缴纳不同类型的税款: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需缴纳增值税,依据税收法律和法规。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消费品或销售首饰的,应缴纳消费税,同样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

  • 第二条 明确规定,此条例适用于在浙江省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将遵循条例的指导。第三条 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遵守税收法律和本条例,进行税务登记,准确申报纳税,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第四条 为了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领导和监督...

  • 浙江地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标准主要分为两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对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标准为2%,增值税为3%,营业税为5%。若个体工商户满足以下条件,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 获得省级人民...

  • 一、浙江个体户核定征收的标准条件浙江个体户税收标准 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分为查账征收和定额核定征收:月收入5000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缴纳2%;增值税缴纳3%;营业税缴纳5%。如果有以下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 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帐簿和凭证的管理。首先,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他们应当设立总帐和明细帐以保持良好的记录。对于规模较小的,可以采用简易进销日记帐。对于确实难以建立帐簿的个体户,经税务机关特别批准后,可以不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在启用帐簿时,必须向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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