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要税种

美国主要税种
  •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构成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 、社会保险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

      1、 个人所得税

       美国个人所得税 是美国在1861年为筹措 南北战争 的经费而设置开征的一种税。1862年,美国又修改了 个人所得税法 ,使个人所得税具有了累进的性质。1872年到1892年,个人所得税停征。直到1913年,第16次 宪法修正案 通过了国会有权对所得征税的条款,并通过了修正宪法之后的第一个 个人所得税法 。从美国1913年所得税法建立以来,又经过了若干次修订改革。总的说来,税率是不断提高的,宽免额也不断增加,所得税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占据的比重不断上升,从而使美国的税收制度由过去的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以直接税为主体。按照征收级别的不同, 美国个人所得税 又分为联邦个人所得税、州个人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其中,以联邦个人所得税为主。

      (1) 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美国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公民是指出生在美国的人和加入美国国籍的人。美国居民指非美国公民,但按美国移民法拥有法律认可的永久居住权(如获得绿卡)的人,不符合美国公民和居民身份的为非居民。

      (2)课税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民和居民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美国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美国个人所得税 的计算步骤是:税法规定的各纳税人的全部所得先减去不予计列所得(为总所得);然后减去税法规定的应在“调整所得前扣减的项目”(为调整所得);再减去分项扣减款项或标准扣减款项;再减去免税项目(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为应纳税额);最后减去税收抵免税款和已付税款等,即为最终的纳税款。对每一项目的计算,税法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计算规则。

      (4) 征收方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期限为一全年。特殊情况可少于12个月。全年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12月31日的,为按日历年度计的纳税年度;截止于每个日历年度其他的任何一个日期的,为按财务年度计的纳税年度。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日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在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财务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在纳税年度终止后次年的第4个月的第15日前申报纳税;以领取工薪的纳税人,实行由雇主预扣代缴的制度。

    2、  公司所得税

      美国 公司所得税 是对美国公司的国内外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分联邦和州地方两级征收,是美国除个人所得税和薪工税外的第三大税种。公司所得税开始于1913年3月1日的联邦公司所得税法,到1916年才成为一个正规化、永久性的税种。

      (1) 纳税人。公司所得税以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作为纳税人。美国税法规定,凡是根据各州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也不论其股权属谁,均为美国公司。凡是根据外国法律而成立,并向外国政府注册的公司,不论其设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即使股权的全部或部分属于美国,都是外国公司。

      (2) 课税对象、税率。美国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美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外的所得(即全球的所得)和外国公司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所得。上述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收入、资本利得、股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 、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公司所得税采取 超额累进税率 ,对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美元之间的,加征5%的附加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公司,要缴纳的附加税是超过150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或10万美元的应纳税所得的3%,二者取较小者。主要从事提供服务的公司,只按35%的比例税率纳税。外国在美国从事贸易经营活动的所得,按照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征税。

      (3)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公司的总所得减去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税法允许扣除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允许扣除额是由税法事先规定的、公司在取得总所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营业和非营业支出。

      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任意选择各自的纳税年度,即纳税的起讫日期,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可以选择 权责发生制 、现金收付制或其他 会计核算方法 作为计税方法。纳税人应在每年4月15日前提交预计申报表和上年实际纳税表,并按预计申报表在该纳税年度的4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按一定的比例纳税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按年一次征收。纳税人可在其选定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申报纳税。年度之间的亏损可以抵补和结转,本年度亏损,可向上转抵3年,向下结转15年。

      3、 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亦称“薪工税”,是 美国联邦政府 为社会保障制度筹措资金来源而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经济大萧条时期,开始于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美国实行社会保障计划,最初只包括“老年与遗属保险”,简称OASI,以薪工税筹措老年人的退休金。薪工税收入专款专用,使社会保障成为自筹资金的制度。薪工税由雇员和雇主各交纳一半,开始时税率为1%,按照雇员工薪收入的最初3000美元交纳。后来,由于保险救济金水平与薪工税税率,以及应纳税的工薪收入额与适用的职业范围不断增加,1956年增加了“伤残人保险”,二者合称为OASDI。1966年双增加了“医疗保险”,它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的“住院保险”和“医药保险”,与OASDI合称为OASDHI。该计划现通称为“社会保险”。美国联邦保险税就是作为老年、遗属、伤残、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特殊的税收。它的征收对象是工薪收入或经营收入,分别由雇员、雇主和自营人员交纳。1935年“社会保障法案”还制定了联邦和州系统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由各州的法律规定,各州之间在具体要求上略有不同。联邦失业税是作为对州的失业保险制度提供补助财源而课征的。此外,铁路职工也包括在联邦社会保障计划之中,但是有其独立的一套制度。铁路退休保险税相当于联邦保险税,铁路失业税同联邦失业税相同。

      社会保险税规定有计税依据最高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额不征税。最高限额随每年消费物价指数进行调整。1996年雇主和雇员要就毛工资6.27万(6.12万)美元以下的部分,分别缴纳税率为7.65%的社会保险税。此外,雇主和雇员要就超过上述限额的全部工资,分别缴纳税率为1.45%的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医疗保险税。

      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采取源泉扣缴;一种是采取自行申报缴纳。雇员的应纳税款由雇主按雇员应纳税工资、薪金,依法定税率,源泉扣缴,并连同雇主自己的应纳税款一并在每季度申报纳税。对自营人员课征的联邦保险税,除了自营人员必须自己交纳全部税款这一点与雇员不同外,其余的基本相似。如果自营人员既是雇员,又是自营职业者,则首先应按照其雇员身份确定其应交纳联邦保险税款;如果该纳税人作为雇员取得的全部工薪额没有超过计税依据最高限额,或不足这一限额的部分,则按其自营职业者身份纳税。

      4、 销售税

      销售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对种类商品及劳务按其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课征的一种税。美国的销售税是在19世纪营业税的基础上演变过来的。1921年,西弗尼亚州率先开征零售销售税。那时的零售销售税是对一切工商业的销售收入额征收,税率很低。目前,全美国已有46个设置了销售税,销售税已成为州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占州政府税收收入的40%以上。美国地方政府也征收销售税。销售税包括普通销售税和零售销售税。普通销售税以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人或者企业为纳税人,以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作为课税对象,采用比例税率。在美国开征普通销售税的州之间差异及变化较大。普通销售税以商品或劳务流转的全过程为征税环节,实行从生产到消费每流转一次,就征收一次税的原则。普通销售税的免税范围包括种子、化肥、保险费等。零售销售税亦称特种销售税,是对商品零售环节的零售额所征收的一种税。美国税法规定,零售业者可以在商品售价之外标明应纳税额,作为商品的卖价。这表明,虽然税法规定零售业者是纳税人,但实际上税负通常由购买者负担。零售销售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各州规定不尽相同,最高税率达到10%。

      5、 财产税

      财产税是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在美国境内拥有不动产或动产,特别是房地产等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征收的一种税。财产税一直是美国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来源,它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80%以上。联邦政府不征收财产税,各州政府只征少量或不征收财产税。

      财产税最早是对土地和牲畜按不同税率征收的。到19世纪,财产税发展为一般的、执行同一税率的税种。19世纪末,一般财产税被只对不动产和工商业动产等征收的选择性财产税所代替。财产税的纳税人是在美国境内拥有住宅、工商业房地产、车辆、设备等不动产和动产的自然人和法人;课税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为主。不动产包括农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森林、农庄、住房、企业及人行道等。动产包括设备、家具、车辆、商品等有形财产,以及股票、公债、抵押契据、存款等无形财产。美国现代地方财产税中,最重要的课税对象是非农业地区的居民住宅和非农业的工商业财产。财产税的税率,是由地方政府对不同类财产,根据各项支出的预算来确定系列的财产税税率,再得出总的财产税税率。此外,税法规定,对各级政府的财产以及宗教、慈善机构和教育事业所拥有的财产都免征财产税。许多地方政府还规定对老年人的房地产减免财产税。

      6、 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与赠与税是美国联邦政府对死亡者的遗产和生前赠与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联邦遗产税采用总遗产税制。以死者死亡时的遗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以应税遗产额为计税依据。应税遗产额是遗产总额先减去死者的丧葬费用、负债额、遗产损失后,得出“经济遗产额”,继而再减去夫妻之间遗赠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现行的联邦遗产税实行17级超额累进税率,自最初1万美元适用的18%税率起,至300万美元以上部分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55%。税额的计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按应税遗产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遗产税额;第二步,在应纳遗产税额中,扣除税法允许的“统一抵免额”后,最后得出实纳遗产税额。统一抵免额是指税法允许每一纳税人从应纳遗产税额中扣除一定量的抵免额。统一抵免额经常调整,1987年以后为19.28万美元,相当于60万美元的财产转移额免予课税。

      联邦赠与税以赠与财产总额为课税对象,以财产赠与人为纳税人,以应税赠与额为计税依据。应税赠与额是赠与财产总额减去税法允许的每年免税赠与额、夫妻之间赠与的全部财产以及慈善捐款等之后的余额。赠与税税率与联邦遗产税税率相同,实行17级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18%――55%。如果巨额财产(超过100万美元)被生前赠与或死后转让给这样的受益人――超越赠与人或被继承人第一代以后的多代受益人,那么就要征收隔代财产转让税,除非已经对中间一代的受益人征收了遗产和赠与税。隔代财产转让税税率为统一的遗产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55%。联邦赠与税与联邦遗产税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1976年税收立法将二者合并统一课征,死者生前和死后的财产转移适用同一累进税率表和统一抵免额。联邦遗产和赠与税占联邦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仅在1%左右,不是联邦政府管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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