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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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调整简化资产损失资料的证明方式,取消报送要求,改为企业留存备查,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这样考虑: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做管理费,但下年初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电力行业非正常损失,这样考虑:首先在确认损失时,将购进时对应的抵扣的进项税做进项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做管理费,但下年初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这部分损失做调增处理。
电力行业的资产损失涉及增值税方面,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即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电力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如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
结论: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相关的有形动产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来源于网络
以充分利用可能的抵扣机会。总结而言,电费增值税进项能否抵扣,关键在于电费的具体用途和所属业务类型。在正常情况下,电费可能被视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因此不能直接抵扣。但通过深入了解相关税务规定、行业政策和地方税务实践,企业有机会优化财务策略,合理处理电费支出,提高增值税抵扣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