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含中央和外省驻闽单位,下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规为依据,我省自行设立的收费项目,应由收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收费覆盖范围,报经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经同级政府复核,经省财政、省物价主管部门审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下达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应由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报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转发执行。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在《福建日报》公布,并经至少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行政服务,不得收费。第五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批准公布,由省财政、物价部门汇编成统一的收费手册。收费手册必须载明收费项目、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费用用途、批准文件等内容。各地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该收费手册组织实施。第六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逐步建立起省、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集中收费管理体系,实行“一幢楼办公”、“一条龙”服务,逐步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所有收费点均应持有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物委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执行收费任务。第七条 执行收费单位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发出收费通知书,注明收费依据和标准,指定外商投资企业缴费的银行,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其余各类收据一律无效。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以检查、验收、年检为藉口或擅自进入企业执行收费任务。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业催促缴费的,应经当地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持本单位收费通知书、单位收费许可证和个人工作证。第九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必须按执收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的专项帐册,并接受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行政性收费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订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三)收费项目已被明令禁止、变更或收费标准调低,仍依据原项目、标准进行收费;
(四)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用涂改、伪造票据进行收费;
(五)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第十一条 凡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对属于违法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向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以及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检举、揭发。第十二条 凡违法收费的,其非法收入应如数退还企业,如无法退还的,应没收上缴国库。同时对收费单位处以非法收费额50%的罚款,并视情节吊销收费许可证,追究单位领导和执收人员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拟订有关涉外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外经贸、外事、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外经贸、外商投资和境外企业以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拟订和执行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出境人员工资及生活待遇标准和有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中央属行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第七条 缴费单位、有...
地址:普南路17号 电话:(0595)26382205 南安市市财政局是南安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财政收支、实施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令,编制全市中长期财政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批准的财政预算;编制全市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市各项...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模、投向及改革政策;组织编制全省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析全省利用外资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参与提出我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外资投向,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指导省内企业规范境外投资行为;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总量计划,参与全省外债管理和结构优化工作,防范外债风险...
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