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纳税人商品应当经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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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押纳税人商品应当税务机关批准。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扣押纳税人商品应当税务机关批准。根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根据《征管法》第40条,税务所所长签发扣押文书的有效性受到严格限制,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这一条款确保了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之前,必须经过适当的审批程序,以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扣押行为需遵循一系列具体规定。根据《征管法细则》第63条,扣押人员必须为两...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级别不够哈!要县以上。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