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税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良好政风,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财税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三条 财税工作人员触犯刑律,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第四条 违反税收法规,超越管理权限,擅自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三百元以上,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一万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五条 违反税收法规,任意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乱扣滥罚;或者工作中态度粗暴、作风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第六条 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上级批准减税、免税,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二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二千五百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五千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为个体纳税户减税、免税三千元以上的,或为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减税、免税七千五百元以上,且减税、免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七条 玩忽职守,有税不收,有错不纠,致使国家税款不能及时上缴入库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元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一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二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致使个体纳税户偷税、漏税四千元以上的,或致使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漏税三万元以上,且偷税、漏税额占该单位同期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帮助纳税户偷税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二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四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帮助个体纳税户偷税一千元以上的,或帮助国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偷税六千元以上,且偷税额占该单位同期该税种应纳税款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骗取或以其他方法贪污税款、纳税保证金、票证工本费及其他公共财物的,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贪污数额二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贪污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贪污数额一千元以上,或数额虽不足一千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第十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除追缴全部非法所得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贿数额一百元以上不满五百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受贿数额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三)受贿数额一千元以上,或数额虽不足一千元,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 7、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7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8、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9、上海市财税工作人员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10、上海市旅游发展附加征收办法(1997...

  • 负责市级财政部门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情况;受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财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承办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思想政治工...

  • 第一条 为使本市监察机关政纪案件的立案工作规范化,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监察机关(包括监察机构)经初步审查,认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按本办法...

  •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根据法定的职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所涉及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没收项目)对下列行为所涉及的财物(包括财产性收益)予以没收:(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的财...

  • 执行不力,是法院工作人员渎职范畴,可以向执行局的院长反映投诉,也可以找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要求更换执行员等。如果有执行不能的情况,可以申请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比如拘留(最长期15天,可以一年多次对他惩戒)。可这种方式一般只能满足债权人的心理安慰,不能从经济上获得对债权的追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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