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哪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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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发票不能再报销有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监制章还未换的发票;发票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自行使用A4纸打印清单的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填写不完整的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关于 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以下几种发票不能报销:1、购买方为企业的,取得普票只有企业名称没有税号的,购买方我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不需要税号 2、销售方开具 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
7、没有购物,直接虚开发票。完全虚开发票。
剪口发票
此外,以下几种费用发票不能再报销:没有填写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如运输费、装修费、施工费、房屋租金等发票,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