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罚款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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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罚款是否能与税款、滞纳金一 同执行强制措施?怎样行使法律赋 予税务执法人员的强制执行权力? 这些问题在部分税务人员头脑中 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正是这些模 糊认识使税务执法人员在日常执 法中出现明显的偏差。 一、什么是税务强制 税务强制是与行政强制密切 相关的一个行政法概念。“行政强 制执行,可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 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 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 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 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 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 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 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 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 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 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税务强 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具有强制 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税收征收 管理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 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税收强制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 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税 收罚款的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定 了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 法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四 十条、五十五规定了对税款、滞纳 金的税收强制措施。 二、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 律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 时、足额入库,<行政处罚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 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 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 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 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 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 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 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 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 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 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 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应注 意的两个问题 (一)要区分税收强制与税收 罚款强制在执行中的不同 对于税款及滞纳金,只要纳 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 解缴,税务机关即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将税款及滞纳金征收 入库。从时间点上看,可以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为纳税人未 按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缴纳税款 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 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 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税 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 以征收入库,是纳税人能提请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提条 件,即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之前。 但对于行政处罚(即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第三款规 定,只有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的, 税务机关才可以对罚款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 对罚款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是 经过法定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 讼期限后,纳税人未提请行政救 济也没有履行缴纳义务。这与《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税收 征管法>第八十三第三款关于税 务机关对罚款强制执行的规定, 正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另 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应当适 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 款关于罚款缴纳期限的规定,而 应当严格遵循《征管法》第八十八 条第三款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的 特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 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为三个 月。依据上述规定,复议申请期和 诉讼申请期二者取其长,纳税人 对罚款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最长 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税收罚款, 必须在复议和诉讼申请期满后, 纳税人不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也不 ,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才可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最少为 三个月。如果税务机关在三个月 之内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二)对于税收罚款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问题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 关在税收强制执行中主体的排他 性地位,而对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 行规定了既可由税务机关执行也 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时笔者认为税务机 关应考虑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 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 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 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 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 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 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 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 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 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 盾,这需要税务机关提前对相关 问题进行研判。 2.申请的时效问题。《税收征 收管理法》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收 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而 对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不明确,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 执行的效果。税务机关对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超过法定期 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 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 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