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新规定,“偶然所得”项目要征税,网上抢红包也要纳税了吗?
- 以后我们收取企业的网络红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亲戚朋友之间发放的属于赠送性质的红包并不需要缴税。
为做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对个税法的部分征税项目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并不是在网上抢的所有红包都需要缴税。这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而亲戚朋友之间发放的属于互相赠送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在内。此外,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说,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推出的满减活动,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另外,根据公告,企业在相关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都属于“偶然所得”,需按相关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代金券、优惠券等礼品则不用。
国家为什么会出台这个规定呢?这是因为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许多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业务,一些网络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消费。此外,由于操作便利,甚至有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发放工资。这些本因缴税的行为,却因通过网络红包的方式,逃避了纳税。这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堵住偷税漏税缺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必然之举,是我们国家实现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的有效手段,作为公民的我们需要支持。 - 这只不过是针对企业发红包的行为进行的,个人之间进行红包算是赠送行为,不会纳税。
- 网上抢红包也要纳税,但只是针对企业,而且下限比较高,对一般人没什么影响。
- 我觉得这应该不太可能吧,毕竟网上的红包只是一种娱乐方式。
- 据网传最近一段时间的消息,网上抢红包好像真的要纳税了
- 据传这种新规发布之后,这种偶然所得税就要纳税了
- 应该不用吧,家长转钱都是以红包的形式转过来的,这也要纳税的话,那我们岂不是不敢再用红包这个功能了吗。
- 网上抢红包应该不要纳税吧,亲戚朋友之间发放的属于互相赠送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需要纳税,企业之间就要了。
- 更应该是针对于那些大型企业,对于我们这些小商小铺的应该没什么
- 我觉得网上红包只针对公司而言,对个人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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