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那么,下面我们就来具体的看看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三)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四)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 法律主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特定特点。首先,税务行政复议基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满。此为行政救济之目的所决定。若当事人认为税务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其权益未受损,则无需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其次,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

  • 法律主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通常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其次,税务行政复议的发生是以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前提。这由行政复议提供给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性质所决定。若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

  • 二、特点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特定争议处理性质,聚焦税务行政争议或纠纷。复议通常由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引发。主体明确,由税务机关执行复议程序。复议全面审查争议的税务行政行为,考量其合法性与适宜性。不采用调解手段,旨在通过自我监督机制,确保税务行政行为公正。这些特征共同构建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特体系,旨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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