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是什么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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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一、税务 行政复议案件 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二、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根据《 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来说,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 解决,当事人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在此基础上,两个程序的衔接方面,税务行政案件的适用还有其特殊性。根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 税务行政诉讼 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 向法院起诉 ,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四、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这种形式获得救济。
法律主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一)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是由行政复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救济的目的所决定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还没有作出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之一是必须在税务机关做出决定之后提出,而非在决策之前。此外,复议只能针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涉及其他类型的争议则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复议过程主要通过书面材料进行,且一旦决定送达,便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明确指出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如果复议决定不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仍有权根据...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特定特点。首先,税务行政复议基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不满。此为行政救济之目的所决定。若当事人认为税务处理合法、适当,或税务机关尚未作出处理,其权益未受损,则无需进行税务行政复议。其次,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
税务行政复议具有特定争议处理性质,聚焦税务行政争议或纠纷。复议通常由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引发。主体明确,由税务机关执行复议程序。复议全面审查争议的税务行政行为,考量其合法性与适宜性。不采用调解手段,旨在通过自我监督机制,确保税务行政行为公正。这些特征共同构建了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特体系,旨在为纳...
法律主观: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通常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其次,税务行政复议的发生是以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前提。这由行政复议提供给当事人的行政救济性质所决定。若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