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工作,规范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财务行为,维护公司改建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可以采取整体改建、分立式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第四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有利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组织机构,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五条 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在改建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确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企业;
      (二)参与审批公司制改建的总体方案;
      (三)审批企业财产清查结果和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确认、处理;
      (四)审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帐务分设方案、资产分离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留存收益分配情况;
      (五)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其他各项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些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第七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确认。
      在资产评估中,对企业各类财产损失以及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原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仍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二)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已转入企业递延资产挂帐的长期借款利息以及其他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应区别不同改建方式处理:实行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由改建后的公司制企业分期摊销;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根据改建后的债务归属和费用性质分别由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分期摊销。
      国家有关部门在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时,对有关资产损失等处理,应当以主管财政机关的审批意见为依据,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的不得核销。第八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对占用的国有土地,经评估确认后,可分别情况处理:
      (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计入公司制企业总资产的,作为国家股处理;
      (二)采取一次或分次付款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购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有效期内,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由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按批准的使用期限摊销;
      (三)经批准采取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直接租赁给公司制企业。第九条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对原经批准的职工内部集资,按集资章程或办法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投资性质的,转为个人股;
      (二)属于借款性质的,转作公司负债,经公司与职工协商同意,也可转为个人股;
      (三)经营者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已经到期的,可按自愿原则转作个人股。
      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原企业职工集资款转作个人股后剩余的部分转作公司的负债。第十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原企业由于国家专项拨款、各类建设基金投入以及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返还给企业的各项税收等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应转为国家股;其中尚未形成企业资本公积金而在专项应付款中单独反映的,继续转作负债管理,形成资本公积金后应作为国家投资单独反映,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按规定程序转作国家股。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评估确认后的企业帐面净资产折股;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按规定折股后与公司实收资本如有差额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第十二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给职工个人。企业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转作流动负债,其中,整体改建和合并式改建的,作为公司制企业流动负债管理;分立式改建的,按照职工人数比例分别转入公司制企业和分离企业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作职工个人投资。
  •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司制改建,是指国有企业经批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

  • 一、应收款项预期损益的财务处理预改制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时对应收款项应进行如下确认:(1)对于已经取得确切证据无法收回的款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5]27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 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有一个特殊情形,即原国有企业(独资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或进行合并、分立式改制时,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按照净资产的评估确认结果调整账面价值,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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