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付重组并购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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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重组特殊重组范围仍有不确定性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以下简称“59 号文件”)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 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 号公告,以下简称“4 号公告”。59 号文件和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
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借鉴了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和征管模式的国际经验(如美国税法中商业目的、持续经营以及股东利益持续等要求),初步规范和建立了企业兼 并重组过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兼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务处理的条件是:兼并重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经营期限限制(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原实质性经营活动),持股期限限制(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得转让),标的资产、股权比例要求(占总体资产股权不少于75%),股权支付限制(股权支付不低于85%)。但特殊重组并不是永久免税,而是税法特别许可的 纳税递延,体现了税收不妨碍企业正常重组业务的中性原则,因为企业在特殊重组中通常没有或仅有很少现金收入,若是强行要求相关方企业均按一般重组缴税,则 明显会给相关企业带来现金流压力,从而妨碍企业从商业需要出发开展重组业务,最终导致全社会经济效率损失。虽然上述文件体系明确了适用特殊重组的情形条件,但后续有关的说明、解读和释例仍有待完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税法中,通常将所得区分为一般所得和资本利得,一般所得适用一般税率,而对于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利得适用较低税率分别征税,而 所得税法未加以区分,故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将承担更重税负。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穿透”规定的影响
税务筹划是利用税法客观存在的政策空间来进行的,这些空间体现在不同税种上、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上、不同纳税人身份上及影响纳税数额的基本税制要素上等,因此并购中要充分以这些客观存在的税法上的空间为切入点,研究税务筹划的方法。并购重组实务中,常用的10个税务筹划点如下: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
筹划点一: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可以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避免缴纳税款。这些条件包括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达到50%;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
如果是规避税务风险,那就是取得税务机关出具无违规证明,并大股东承诺兜底税务责任。如果是规避额外税负,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答,一、选择并购目标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是并购决策中最首要的问题,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必须考虑与税收相关的多方面因素,合理进行税收筹划。1、并购类型与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的筹划 若选择同一行业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横向并购,可以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应。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