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1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投资环境,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发展国民经济,根据《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条 外商在本市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四条 在本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条 《税法》公布前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选择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仍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凡改按《税法》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地方所得税按本规定执行。第六条 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七条 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港口、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优惠后,经申请和批准,可在十年内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至30%。产品出口企业,如出口产值占70%以上,出口产品产值满一定期限后,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对于先进技术企业,若继续保持先进性,可在享受优惠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征收。外国投资者的再投...
第二类政策针对农、林、牧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减免税待遇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所得税的优惠。第三类优惠为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位于特定城市的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若企业投资于能源、交通、...
沿海经济开放区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且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长,或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
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免...
“两免三减半”的政策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在5年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可享受3年免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