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新税法关于固定资产进残值规定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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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固定资产净残值是指固定资产使用期满后,残余的价值减除应支付的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后的那部分价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属于固定资产的不转移价值,不应计入成本、费用中去,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取预估的方法,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到固定资产报废时直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值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在5%~10%之间。
计算方法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报废时预计可以收回的残余价值-预计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
1、可以重新计算折旧,将多提的折旧费用进行调整。
2、调整本年度多提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红字) 贷:累计折旧(红字) 3、调整以前年度多提的折旧
(1)调整多提折旧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税法规定
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所谓合理,和会计上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是以合理作为判断依据,现在没有什么硬性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除非特殊物品,一般的3%-10%都有。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但未规定残值率,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均可以
1.残值率方面:内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残值比例统一为原价的5%。外资企业则通常采用10%的残值率,但具体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为准。2.折旧年限: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不同的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等大型设备为10年;生产...
残值的最低要求是不低于原价的10%,如果企业需要以较低或不设残值,需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两税合一后,新税法并未制定具体比例。目前流传的新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也未明确提及固定比例,而是强调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旦确定预计净残值,不得更改。这一规定...
具体来说,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残值率设定具体的硬性比率,而是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这一规定体现了税法对企业实际情况的尊重,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环境、技术进步、资产实际损耗等因素,灵活调整固定资产的残值预估,从而更准确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寿命。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2、外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看出新税法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