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确定为: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第三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我省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建筑标准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普通标准住宅加以认定,联合发出普通标准住宅情况通知,基层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住宅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其他住宅办理。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应当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者核算对象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
      (二)纳税人发生房地产转让后,实行各纳税项目分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1.纳税人应当于次月10日内,分别根据上月各纳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土地增值税。
      2.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分别根据全年各纳税项目的全部收入、成本、费用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计算应当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以及已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算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多退少补。第五条 从事其他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凭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到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无土地增值税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复印件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方可从事《实施细则》第七条(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工作。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参与并监督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价格评估工作,评估价格须经同级税务机关确认。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的,应当分别在房地产所在地申报纳税。难以确定纳税地点的,由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根据云南省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只有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才具备资格执行《实施细则》中关于价格评估的特定任务。这些机构将负责处理第七条(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评估工作。在执行这些评估工作中,同级税务机关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需要参与并监督评估过程,以确保评...

  • 云南省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条详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方式。首先,对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明确地与特定的转让房地产项目关联,并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允许根据实际支出全额扣除,但有个上限,即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所计算的金额。对于那些无法按照项目分摊...

  • 根据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的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和转让的纳税人需遵循特定的纳税程序。首先,当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后,纳税人应在30日内采取重要核算步骤。具体操作是,以房地产成本核算的基本单位或核算对象为依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的申报...

  • 接着,纳税人需要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和规定期限,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是整个流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税务义务的履行。最后,完成税款缴纳后,纳税人需要凭缴款书或者完税证的复印件,前往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提供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土地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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