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明确契税免税、退税等政策
- 中房网讯(杨洋/文)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提出,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可享免税优惠;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这些土地、房屋用途享受契税免税优惠
根据《公告》,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 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 》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以下情形可申请退契税
《公告》明确,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公告》也做出了明确,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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