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高手,为什么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就不算是视同销售呢

增值税高手,为什么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就不算是视同销售呢
  • 不一样的。因为增值税条例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能抵扣增值税,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就是非应税项目。
  • 因为外购货需要代购或者代销。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时要视同销售。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扩展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增值税为流转税,在流转过程中征税,最终使用者为纳税义务人。
    先说购进货物用于福利和消费及非应税项目的情况。购货物时,其实价款是包含两部分的,货物价及税金。虽然这种情况下,单位为最终使用者,但购买时其实已经缴纳了税金,当用于上述项目时,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即: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自产、委托加工用于该项目时:因该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且用于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注:在流转中才能征税)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改货物进行征税(即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关键点: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没有加工中的增值;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有加工中的增值。
  • 这个问题只能这么理解,无论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或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主要是外购货物已经很明确了价格和税额,很容易辨别其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视同销售的话就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本企业并不生产此类货物,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货物,在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情况下,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那么税务部门会按照你购进的成本,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那么就得加10%的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格高于购进时的实际价格,要多缴增值税,任何企业不可能这么做。
  • 菜鸟我感觉是这样的。
    买进货物时,有个进项税,本来该抵扣的。
    但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不计征销项税。
    应纳税额=销项税-进项税,这个行为不收销项税,如果前面的进项税还可以抵扣,那企业岂不是占大便宜了?税法就会出现漏洞。
    所以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这个进项税是不能抵扣。
  • 你去做销项税额好了

    我按照税法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就可以了
  • 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视同销售
  •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时要视同销售。
    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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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扩展资料: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8%A7%86%E5%90%8C%E9%94%80%E5%94%AE/1000048?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视同销售">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外购的货物已经用于“消费”,该货物已经进行过流通,且已是流转环节的最末端,故不再视同销售,而要将其购进时产生的进项税额转出,不能进行抵扣,因为用于与生产无关的支出。自产的货物用于同样的用途则不同,因为自产的货物还未进行过流通,此时要视同销售。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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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的区别如下:1、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2、在消费税中,不缴纳消费税,因为外购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 外购货物是给职工做福利。因为外购商品发给职工做福利的,是用于个人消费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视同销售,这部分要交增值税的,原来抵扣的增值税转出后,交税处理。企业将外购产品作为促销品赠送客户时,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以产品购入时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

  • 简单理解,就是用于这些项目要交税,但是这个“交税”对于增值税来说可以从两方面控制 1、进项不予抵扣:对于外购的货物,进项数据易于计算和取得,所以直接不予抵扣进项,也相当于这项业务交税了,所以不需要再视同销售,不然就重复计税了 2、而自产货物,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准确计算,所以默认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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