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进中央空调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拜托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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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条例及细则中的“建筑物”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所以,一般纳税人购进中央空调,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中央空调属于附属设施之一。...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置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认证抵扣的。一般纳税人购置中央空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是,借:固定资产—中央空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办公用空调(中央空调除外)进项税可以抵扣。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你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空调的普通发票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空调发票,那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的。除了附在建筑物上的中央空调外,其他用于办室或生产经营的,取得的 就可以抵扣,已抵扣不用进项转出。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
一般纳税人购买空调 企业使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