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外商企业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失效

投资外商企业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失效
  •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所以,废止日期就是2008年1月1日。

  • 取消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取消了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等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对老外资企业设定了过渡性政策。外资企业是指依照 法律,在 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别的经济组织在 境内的分支...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统一,取消所谓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最惠国民待遇,施行统一税率。

  • 其次,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企业需优先抵补以前年度亏损,亏损弥补完毕后,再根据适用税率缴纳季度所得税。若有亏损,应遵循盈亏相抵的原则,首先使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如果没有,可选择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扣。最后,此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各分支...

  • 企业年度亏损可在下一年度应税所得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允许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依照《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地位,对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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