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增值税如何处理
4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
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
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 一、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原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解释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非正常损失”的含义,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是人为造成的,如火灾。如果是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增值税不需要处理。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所以说是不能抵扣的。
- 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帐务处理 你的理解是对的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即题中所说的被盗,对被盗原材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0000*17%=1700元。2、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170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3、批准后:借:管理费用 17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7000 特此回答!
【答案】:C,D CD 选项A和选项B应作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处理;而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销售的免税产品 发生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因为你购进的时候不能抵扣进项税 2、销售应税产品 需要做进项税转出=(85-15)*17
1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10000*17%)如果当时取得货物时开据的是普通发票,分录为: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0 贷:原材料10000 2经批准后处理时(假定无残料、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管理费用11700 贷:待处理...
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外购的生产用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应将原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不能抵扣。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解释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